罰不重不足以服眾,是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人才派遣用工不僅沒有得到有效規制,反而出現人才派遣單位數量大幅增加、人才派遣用工規模迅速擴大情況的主要原因之一。
這一點在關于人才派遣單位的規定中體現得尤為突出。
現行勞動合同法有關人才派遣法律責任的規定是第九十二條。該法條是這樣規定的:“人才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人才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我國人才派遣市場魚龍混雜,人才派遣機構進入門檻極低、只需停留于勞務中介的執業水準即大可漁利的現實背景下,這樣“溫柔”的懲處,顯然難以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其結果是人才派遣行業的非正常繁榮。
以廣東東莞市為例,2008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派遣機構僅43家,2008年成立58家,2009年成立158家,2010年成立358家,到2011年,僅上半年就成立166家,發展速度之快根本不符常理。
正因如此,要求盡快完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對運營不規范的人才派遣單位采取強制手段或處罰措施的呼聲日高。
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修改勞動合同法顯然應和了這樣的呼聲。修正案(草案)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人才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人才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人才派遣單位,撤銷其經營人才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人才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近日,針對上述問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重點審議了《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中與人才派遣相關的四條條款。那么,此次《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中關于人才派遣的規定有哪些值得期待呢?
法律支持國鵬律師事務所
嚴格人才派遣“三性”崗位范圍
記者調查:
去年全國總工會向人大法工委提交的《人才派遣報告》顯示:據不完全統計,全國人才派遣人員已高達6000多萬,其中部分央企甚至有超過2/3的員工都屬于人才派遣,石油、化工、電信、金融、銀行、航空、鐵路等系統最為嚴重。
去年10月底召開的《勞動合同法》國際研討會上,許多專家、學者、律師一致表示,人才派遣之所以呈現“非正常繁榮”狀態,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勞動合同法》對人才派遣的規定過于“原則”,無法起到限制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的作用。《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人才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這就讓違規企業借此規定打起了擦邊球。
法律亮點:
根據《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人才派遣將“一般”改為“只能”在“三性”崗位上實施,并對“三性”崗位作了進一步界定——臨時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替代性,是指用工單位的職工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在該工作崗位上無法工作的一定時期內,可以由被派遣勞動者替代工作。
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
記者調查:
人才派遣是指由人才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實際用工單位向被派遣勞工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人才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被派遣勞工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被派遣勞工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建立勞動關系,而是與派遣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形成“有關系沒勞動,有勞動沒關系”的特殊用工方式。
在某大型電器城做銷售工作的任先生告訴記者:“公司沒和我簽正式合同,薪酬也比別人少,銷售提成的點數也比正式員工少幾個百分點,福利方面也不公平,逢年過節沒有補貼不說,公司內部的一些優惠購買政策我也享受不到。”這個兩年前就入職的“被派遣工”認為自己“轉正”的希望渺茫。
正是人才派遣用工的特殊性,使得企業(特別是國企)對人才派遣工實行“身份歧視”,對被派遣勞工與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實行不同的工資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有的被派遣勞工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企業福利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相比差距較大。
法律亮點: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人才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以及與用工單位訂立的人才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務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同工同酬的規定。
加大違規處罰
記者調查:
雖然國家承認人才派遣是一種合法的用工形式,并對這項制度的實施作了明確限制,但人才派遣仍被很多企業濫用,主要原因是,人才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濫用人才派遣的違法成本很低,遠遠超出收益,這就促使了人才派遣市場違規違法行為的滋生。
本市一位從事人才派遣工作的人員告訴記者,派遣每個勞工的管理費是每月50元到400元。效益好的話,每年能派出1萬人,按照平均管理費200元標準,派遣公司一年的收益可達幾千萬元。而且,許多派遣公司的利潤還不只靠管理費,而是在“節省”保險費上。用工單位如果給人才派遣工繳納“五險一金”,按照天津市的標準,2012年度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城鎮職工保險費基數的最低標準和最高標準分別是2006元和10560元。所以想節省成本的用工單位就會找不正規的派遣公司,商議不給人才派遣工上社會保險,這樣就可省一大筆錢。
法律亮點:
為進一步嚴格規范人才派遣用工,《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對法律責任部分作了相應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人才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二是進一步明確規定人才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的,處以罰款,并適當提高罰款額度;對人才派遣單位并可吊銷其經營人才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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