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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組織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的規定》可操作是取得實效的關鍵

來源:人才派遣網 作者:人才派遣 時間:2009-05-14 點擊:

 

  近幾年來,隨著勞動用工形式的多樣化,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發展迅速,勞務派遣組織大量涌現。目前,全國有勞務派遣公司近3萬家,勞務派遣工2500萬人左右,主要集中在航空、銀行、石油、電力、電信、郵電等行業及大中型外商投資企業中。據上海市總工會調查顯示,由于缺乏法律規范,勞務派遣用工中存在不少問題。如不簽訂勞動合同、克扣拖欠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勞務派遣工成為勞動力市場上的弱勢群體,需要工會來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盡管全總早在2004年就明確提出把勞務派遣工組織到工會中來的要求,各級工會為此也做了不少的工作,但一些地區吸納勞務派遣工入會情況仍不樂觀,勞務派遣工被排斥在工會之外是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如在2007年度的抽查中發現,6家企業共使用2000多名勞務派遣工,無一人加入工會。據了解,《勞動合同法》頒布后,各地的勞務派遣用工并未減少,一些企業為規避法律,把原來直接使用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轉入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再以勞務用工的形式返回繼續使用,因而造成了目前勞務派遣工有增無減的狀況。上海市總工會近年針對40個區縣的調查問卷顯示,4000名被調查的勞務工中,有1193名是在原來勞動合同期滿本該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由實際用人單位使其與勞務派遣單位簽合同而轉為派遣工的。

 

  《勞動合同法》64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一規定使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由于這一規定比較原則,仍未能解決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職責不清的問題,有待從操作層面進行細化規范,以使吸納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有所遵循。全總針對目前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亟待解決的問題,專門出臺了《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組織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以下三個方面對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問題做了進一步明確,使各級工會在組織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工作中更具規范性、操作性。

 

  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組織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的職責。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難,其根本原因是“派遣單位不用人,用工單位無合同”,由勞動關系的扭曲而產生的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職責不清,相互推諉。從派遣單位看,由于被派遣人員入會后工會經費來源不明確,并且其工作場所分散,組建工會也難以對會員進行管理,組建工會積極性不高,有的甚至認為沒有必要。從用工單位看,由于勞務派遣工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與本單位只是勞務關系,吸收其加入工會勢必涉及經費提取、會員待遇、會籍管理等多方面的問題,因此,往往以“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不吸納勞務派遣工加入本單位工會。這次出臺的《規定》明確規定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都必須建立工會組織,都有吸收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的責任和義務。但由于勞務派遣工與派遣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如派遣單位已建工會,勞務派遣工則應首選參加派遣單位工會。如派遣單位未建工會,用工單位則應直接吸收勞務派遣工加入本單位工會。作出這樣的規定,既有法律依據,又從實際出發解決了操作層面的問題,從而綜合發揮法律和制度的作用,從根本上解決吸納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的問題,最大限度地把這部分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

 

  明確了勞務派遣工會員的工會經費來源。由于勞務派遣單位雖然是勞務派遣工的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工建立勞動關系,但勞務派遣工的工資收入實際來源于用工單位。因此,如果用工單位不向勞務派遣公司撥繳勞務派遣工的工會經費,勞務派遣公司自身是無法解決的。工會經費來源不明確嚴重影響了勞務派遣單位建立工會和吸納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的積極性。而另一方面,用工單位借口勞務派遣工的工資不在本單位工資總額內,抱著僥幸心理,拒不撥繳勞務派遣工的工會經費。出于經費考慮,用工單位工會怕影響其他會員的利益,也不敢積極發展勞務派遣工加入本單位工會。《規定》明確,勞務派遣工的工會經費應由用工單位按勞務派遣工工資總額的2%提取并撥付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屬于應上繳上級工會的經費,由勞務派遣單位工會按規定比例上繳。用工單位工會接受委托管理勞務派遣工會員的,工會經費留用部分由用工單位工會使用或由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和用工單位工會協商確定。這樣規定徹底解決了勞務派遣工會員工會經費來源的問題,清除了阻礙勞務工加入工會的一大障礙,將極大地提高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和用工單位工會組織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的積極性。

 

  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工會與用工單位工會的關系。勞務派遣單位工會與用工單位工會應當相互協作配合,各自承擔職責,共同維護好勞務派遣工會員的合法權益。《規定》明確,在勞務派遣工會員接受派遣期間,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可以委托用工單位工會代管。勞務派遣單位工會與用工單位工會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對會員組織活動、權益維護等的責任與義務。從各地實踐看,由于派遣單位工會難以對勞務派遣工會員實施管理,勞務派遣工會員也難以參加派遣單位的工會活動,勞務派遣工會員應由用工單位工會代管并參加其活動。

 

  此外,一些地方為了解決勞務派遣工入會問題,推動企業組建工會,實行由勞務派遣公司牽頭組織工會聯合會,由聯合會推動、審批其勞務派遣工的用工單位組建工會作為聯合會的成員單位,并對聯合會成員單位進行管理指導。這種做法雖然初期會對企業建立工會組織起到一定的幫助和推動作用,但這種做法弊多利少。因為:1.勞務派遣公司服務的企業不局限于一個市或縣、區,由其牽頭成立工會聯合會管理其服務的各企業工會勢必會影響各地工會對外企工會的屬地管理原則,引起不必要的糾紛。2.勞務派遣公司與其所服務的外企是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的關系,這兩單位的工會應該是各負其責,相互協作的關系,而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3.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用工單位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客戶,相對于勞務派遣公司處于優勢地位,因此,由勞務派遣公司牽頭成立的工會聯合會不能恰當行使審批管理等上級工會的職責,反而成了企業成立空殼工會,逃避撥繳工會經費的避風港,《規定》明確對這種做法進行了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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