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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修訂都是針對人才派遣

來源: 作者:駿伯童先生 時間:2012-08-07 點擊:
        對于修正案草案提出勞務派遣行業必須政府批準才能進入、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簡稱“三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廣州有業內人士表示,一旦勞務派遣需要行政許可,該行業將重新洗牌。同時由于草案將勞務派遣性質明確限定,不少原先從事勞務派遣公司開始改做業務外包,而一些雇傭大量勞務派遣工人的企業,則在另謀出路。

  廣州蘿崗一家物流公司人士主管韓小姐一直關注勞務派遣相關法律的修訂。“不關注不行,一旦法律通過了,雖然會想辦法鉆空子,但肯定是要遵守的。草案通過后,我們使用勞務派遣的空間基本沒有了,勞務派遣的三性規定得很嚴格。”韓小姐告訴羊城晚報記者,公司都是長期、主要崗位上大量使用勞務派遣人員,跟此次草案規定正好相反。“我們對草案不贊同也沒用,現在就需要未雨綢繆,另想辦法了。否則法律通過了,公司將面臨人手不夠問題。”

      如何界定“三性”工作崗位是這次修法最大的熱點和難點。我們是否可以從合同的期限入手,找出一把“規范勞務派遣的尺子”。筆者認為,這可能是一種簡變易行的辦法,不要再把精力聚焦在界定主、輔工作崗位上

  一、關于提高勞務派遣準入門檻的問題

  1. 既然派遣機構定位為公司,其設立首先要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設立公司的要件,經工商部門審核合格,發給《營業執照》。

  2.《營業執照》必須注明其經營范圍僅限于勞務派遣,不得經營其他業務,以保證公司運營的安全,目的是保證員工的職業安全。

  3. 由于公司經營業務為勞務派遣,因此領取《營業執照》還必須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許可證》。只有“兩證”齊全,公司才能經營。工商部門嚴格審查公司的注冊資本。勞動行政部門重點審查公司的人員配置的資質。

  4. 勞動行政部門《許可證》是勞務派遣機構取得經營資質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沒有取得行政許可的任可單位均不得從事此項業務,違者應承擔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未查驗《許可證》就與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 按現行的立法設計勞務派遣機構準入門檻有兩道:工商登記與行政許可。可否改為一道門檻,取消工商登記,只要通過勞動部門行政許可一道門檻即可。

  二、關于設立《維護勞動者權益備用金》的建議

  為夯實維護勞動者權益的物質基礎,建議設置維權專項備用金,專款專用,在維權方面比注冊資本更加扎實可靠。具體辦法和操作如下:

  1. 如果派遣機構還定位為公司,保持原50萬元注冊資本不變,另加50萬元維權專項備用金。出資總額仍然為100萬元人民幣。若派遣機構成立不走公司法的路子,不定位為公司就簡單了,其專項備用金為100萬元。

  2. 銀行設專用賬戶,指定專人監控,業主(出資人)為一方;另一方為勞動行政部門或工會,最好是工會。

  3. 備用金所有權人是出資人,使用權在監控人手中。只有雙方指定的監控人共同簽字,銀行才可支付。

  4. 因使用資金雙方發生分歧,經協商不成,依法解決。

  5. 派遣機構注銷,如是公司當然按公司法規定辦理。但備用金必須用于優先清償勞動債權。

  三、關于界定“三性”工作崗位問題

  如何界定“三性”工作崗位是這次修法最大的熱點和難點,甚至可以說是本次修法成敗的關鍵問題之一。

  在“三性”工作中最難界定的是輔助性工作崗位。有人提出主營業務崗位禁止使用派遣工。我認為,采取禁止主營業務工作崗位使用派遣工的辦法,即排除法能否達到有效遏制勞務派遣的泛濫?是值得商榷的。建議取消此項規定,以免再因解釋的不確定性,給執法和司法部門造成困難,最終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國外解決這類問題的途徑是以合同的期限作為切入點。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期限的規定,與國際上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勞動法的規定是完全一致的。首先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各國法律普遍要求在一般的情況下,企業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因為這種合同最有利于保護員工的職業安全與合法權益。應指出簽訂這種合同對企業也是有利的。因為它有助于勞動者積累經驗提高職業素質,有了職業安全,員工就會對企業產生歸屬感,愛廠如家,提高勞動積極性,把企業變成一個利益的共同體。所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對雙方都是有利的。其次,只有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才允許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德國勞動法規定這種合同的使用范圍僅限于臨時性、季節性和一次性工作中的一般體力勞動者。法國勞動法和我國臺灣地區的勞動法都有類似的規定。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也是采用了這種立法思路的。如果說,在上述三種情況下可使用勞務派遣工,那么界定這“三性”工作就比界定合同法規定的“三性”工作要簡單些,發生歧義的情況會減少,給違法者留下規避法律的空子就會少了許多。比如界定臨時性工作,是否可以考慮它是偶發的,非常態的,是不好預測的,時間是短暫的,不是持久的,等等。它完全可以將替代性工作包括在內。

  在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中,可以使用勞務派遣工。這種合同的特征是以完成某項工程為合同的期限,即從工程的起始到工程的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實際使用的時間為合同的期限。這種合同的期限一般比較長,有的規定為兩年或多于兩年。

  綜上所述,我們是否可以從合同的期限入手,找出一把“規范勞務派遣的尺子”。筆者認為,這可能是一種簡變易行的辦法,不要再把精力聚焦在界定主、輔工作崗位上。

  四、關于勞務派遣機構今后的出路問題

  歷史的、全面的看,勞務派遣公司雖然良莠不齊,整體上講,對促進就業,為企業提供所需要的勞動力等還是起了積極作用的。然而時至今日,其負面影響日益凸顯。據此有人提出撤銷勞務派遣公司,全面恢復職業介紹機構。筆者支持這個建議。在這方面,我們有相應的規定和經驗。對現有的勞務派遣公司采取給出路的辦法。只要本人愿意,經審查合乎條件的,可以轉為職業介紹機構。其法律定位為中介機構,這樣做,關系就完全理順了,從而減少許多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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