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份名為《關于改革完善保險營銷體制機制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發至各家保險機構征求意見。意見稿鄭重警示現行保險營銷體制潛在的風險,并首度明確試點的基本方向和框架。
在對現行營銷體制予以肯定的同時,意見書同時指出現行的體制存在四大問題:保險營銷員沒有合法明確法律身份、保險營銷機制本身具有明顯的內在違法性特征、現行體制機制已嚴重危及行業可持續發展、掩藏著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安定因素等。
意見稿建議用5年左右時間,通過區域試點和逐步推進的方式,對保險營銷員隊伍進行多元轉化。目前初步形成的試點基本方向和框架包括:保險營銷員可以成為保險公司的銷售員工、保險中介公司的銷售員工、以保險公司為用人單位的人才派遣公司員工,以及符合保險法規定的個人保險代理人。
在轉化為保險公司銷售員工方面,意見稿認為,可通過合法勞動合同,保險公司在現有傭金總支出的范圍內,制定合理的薪酬標準和獎勵制度,營銷員也不用繳納營業稅。同時,保監會還計劃與社會勞動保障部和稅務總局溝通,爭取行業稅收優惠和社保靈活政策。
在轉化為保險中介公司的銷售員工方面,將鼓勵保險公司加強與保險中介機構的合作,逐步分流銷售職能,將嚴格禁止專業保險中介公司采取代理制營銷體制。此外,還可以使保險營銷員轉化為,以保險公司為用人單位的人才派遣公司員工,明確保險營銷員作為人才派遣公司員工的身份定位,通過人才派遣協議明確保險營銷員為保險公司銷售保單和提供保險服務的工作性質。
對于注冊為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試點方法,將建議允許少數專業素質高、管理能力強、有一定資金實力的營銷員注冊為獨立個人代理人,以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制企業形式注冊。參照專業保險代理公司監管規定,制訂較高的準入資格條件,獨立個人代理人可以代理多家公司產品。同時,允許一些營銷員以個體工商戶形式注冊,準入條件相對較低,但只能代理一家保險公司產品,即為專屬個人保險代理人,所屬保險公司對專屬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集中培訓和管理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