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是否有效力
來源:
作者:駿伯黃先生
時間:201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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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7年4月,張某等四人應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職工堅持要求辦理社會保險的話,從職工工資中每月扣除300元。張某等覺得還是多拿點工資好,至于辦不辦社會保險,也沒什么關系。于是雙方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在合同中規定每月工資2000元,對社會保險事宜公司不予負責。
2010年12月,勞動保障部門在進行檢查中發現該單位沒有依法為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辦理社會保險,遂對其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該公司為劉某等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該公司則認為,公司不負責社會保險是經雙方協商同意,在勞動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的。后經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對其宣講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雙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內容并為劉某等辦理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
從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兩個問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要合法,不能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勞動者的參保意識還很薄弱,應當加強社會保險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提高用人單位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自覺意識。
案例點評: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因此,張某所在單位有義務為其辦理社會保險。而本案中,雙方約定公司不負責為張某等辦理社會保險,雖然雙方在自愿基礎上的約定,但是約定內容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自愿簽訂并不能改變其違法性質,因此該條款是無效條款,對合同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并且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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