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有多少僥幸就有多少遺憾
說起工傷保險,勞動者或許會認為這與自己無關,用人單位則認為只要管理嚴格不會發生工傷。其實,這都是一種僥幸心理。因為一旦發生事故,勞動者第一反應是單位應當給自己上工傷險,方便治療和維持基本生活;單位則是后悔不已,上個工傷險沒有多少錢,現在卻要支付各種補助幾十萬元了。
因此,工傷保險不僅與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相關,還關乎著企業的效益和經營風險。本文通過工傷保險最常見的幾個案例進行了解說,看看我們身邊是否有這樣的侵權行為?
不買工傷保險買商業保險,發生工傷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賠付嗎?
2009年6月,陳某到某公司擔任司機一職。入職后公司給他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期限是一年。但是未給其繳納工傷保險。2009年9月,他出車時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勞動部門認定陳某死亡為工傷,保險公司給付其母親金某保險金30萬元。公司的負責人認為,現在保險公司已經支付30萬元,而金某再要求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25萬元沒道理。
法官說法: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屬于國家強制性保險。《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國壽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屬于商業保險,屬于自愿投保,國家提倡單位為職工上商業保險,但不強制。
以上兩種保險的關系是性質不同,可同時并存。如果發生工傷了,勞動者一方面獲得商業保險的賠償,同時還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可見金某在獲得30萬元的商業保險賠償后,依然有權享受25萬元的工傷死亡待遇。
維權提示:工傷保險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單位的工傷風險,本身關乎社會公眾利益,具有強制性的屬性,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利人利己。
單位買了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了還是要賠付嗎?
某報社投遞員黃某2010年12月在工作中受傷,在治傷期間,該報社停發了其工資。后黃某被認定為工傷,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10級傷殘。黃某要求報社給予補償,但報社認為已為黃某辦理了工傷保險,他應找當地工傷保險機構解決,黃某于是投訴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經調解,報社和黃某終于達成協議,由報社支付給黃某一次性經濟補償2.9萬元,雙方解除勞動合同。
評析:有些用人單位認為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后,職工的工傷待遇就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自己不需要給予職工任何補償,實際上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1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第37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10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7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8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9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10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從上述規定看出,除了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支付的費用以外,用人單位還應當給付勞動者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以及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有多少僥幸就有多少遺憾
來源:
作者:社保代理咨詢
時間:201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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