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正式印發實施《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和待遇申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參保人的參保登記和待遇申領作出相關規定,其中提出將在每年的4~6月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確認手續,而對于超過6個月(含6個月)的欠費,將被銷戶處理。
今年12月前仍可選擇躉繳養老保險費
根據《辦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將采取“當月核定,次月征收”的模式,委托部分金融機構代收。金融機構將于征收當月進行滾動批量劃扣,集體經濟組織或參保人應確保銀行賬戶資金充裕。如集體經濟組織或參保人銀行賬戶資金不足,超過當月月底仍未成功扣繳當月應繳養老保險費的,將作為欠繳養老保險費處理;對超過6個月(含6個月)的欠費,將視為應繳未繳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核銷處理。
根據《辦法》,參保人也可在今年12月前,選擇按本辦法規定躉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后計發養老金,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退回給參保人。參保人選擇按本辦法參保后,將不得再次變更。而選擇按年/季度繳費的參保人,應在辦理參保的次月將本年/季度的社保費存入銀行賬戶,同時選擇自動續期的參保人應在每年1月/每季度第1個月將每年/每季度養老保險費存入銀行賬戶。
每年4~6月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確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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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于待遇的發放問題,《辦法》提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將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每月18日前將當月的養老金發至參保人銀行賬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應按省、市的相關規定,在每年的4~6月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確認手續。集體經濟組織或參保人本人應提供資格確認所需的相關材料,到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資格確認手續。對于未按規定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確認手續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從當年的7月起暫停發放其養老金;補辦確認手續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補辦的次月起正常發放養老金,原暫停發放的養老金一并補發。
●對超過6個月(含6個月)的欠費,將視為應繳未繳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核銷處理。
●參保人可在今年12月前,選擇按本辦法規定躉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后計發養老金,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退回給參保人。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應按省、市的相關規定,在每年的4~6月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確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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