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參保單位、參保人:
根據《關于廣州市2009年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文件精神,我中心對符合條件的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和1-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也稱殘疾退休金,下同)進行了調整,并于1月22日發放。現對有關調整內容通告如下:
一、調整對象
基本養老金調整對象:2009年6月前(含該月)已經辦理申領養老金的企業離退休人員。
按《關于給企業離休人員增發離休補助金的通知》穗辦(1997)2號和《關于解決企業化管理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穗老字〔1999〕1號的規定,參照我市機關離休人員離休金調整的離休人員除外。
傷殘津貼調整對象: 2009年6月前(含該月)已按月領取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
(一)離、退休人員:定額增加83元/月;再按照本次調整前基本養老金的5%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含正高職稱、副高職稱及高級技師) 、1953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和原工商業者, 按第(一)款方法調整后,再增加40元/月的基本養老金。
(三)軍轉干部退休人員:按第(一)款方法調整后,基本養老金仍不足1712元/月的,按1712元/月發放。
(四)按月領取工傷保險傷殘津貼人員:按上述辦法進行調整。
三、舉例說明
如,某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08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1500元,則本次調整后為:
四、發放時間
(一) 2009年1月22日前將2009年1月的調整金額發放至退休人員養老金存折,請各相關人員及時打本查詢。
(二)2009年2月起,基本養老金按調整后的標準進行發放。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