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其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的關于購買社保方面的具體實施細則。同時也是為了加強社保基金監管,保障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的穩步發展。
用人單位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將承擔什么責任
根據《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0號)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靈活就業人員如何參加社會保險
靈活就業人員須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工商營業執照、本人近期一寸彩照8張等有效證件和資料,到社會保險綜合服務大廳個人服務窗口辦理參保登記、繳費申報手續,并從辦理參保手續的當月,開始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開始計算繳費年限,不能通過往前補繳的方式來增加實際繳費年限。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和比例如何確定
用人單位以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企業基本養老保險20%、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21%、失業保險2%、醫療保險7%、生育保險1%,工傷保險按行業劃分分別按1%、2%、5%。
參保職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養老8%,醫療2%、失業1%。工傷、生育個人不繳費。月平均工資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記入繳費基數;月平均工資低于本市在崗職工(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和比例如何確定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按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90%為繳費基數。從2010年7月1日起,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統一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繳費基數高低,無關緊要嗎
有人認為只要按時繳費,繳費基數的高低對退休費影響不大,這是不正確的。舉例說明:有甲、乙、丙三名職工同在我縣參保,都是生于1948年10月,1978年11月同時參加工作,同于2008年10月退休。由于某種原因,自1996年以后,甲職工按社會平均工資300%繳費,乙職工按社會平均工資的100%繳費,丙職工按社會平均工資的60%繳費,經過計算,甲職工月養老金為1411元,乙職工月養老金為830元,丙職工月養老金為716元。由此可見,繳費基數的高低直接關系到退休待遇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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