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臨時替崗的員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案例
近日,某單位一名員工因家中有事,臨時向公司提出休假要求。為了不影響工作進度,該單位就從其他部門調配人員替崗工作。可是這名替崗員工在工作中發生了事故受傷。該單位想知道,這種情況能認定為工傷嗎?
答:本案中,代替他人工作的人員,雖然發生事故的原因與本職工作無關,但是基于其從事的工作屬于企業指派的范疇,且其從事工作的受益對象也是企業,因此該員工受傷的原因應屬工作原因。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標準,只要該替崗員工是在工作時間或者企業安排的時間內,因履行企業安排的工作職責而受到傷害,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最新評論共有 0 位網友發表了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
發表評論
熱點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