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彭某是某營銷服務有限公司員工。2017年2月12日,彭某向公司請假,并提交了醫院出具的建議休息時間為2017年2月13日至2月17日的病假證明單,載明病假事由為健康查體。但2月20日(2月19日為周日)之后彭某一直未上班。
2017年2月27日,公司以快遞的形式向彭某送達通知,主要內容為她病假期滿后未經任何批準就不來上班,也未履行請假手續,根據《員工手冊》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曠工,要求彭某于3月3日前返回公司上班。但該通知未獲得彭某任何回復。
3月6日,公司再次通過快遞方式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主要內容為:彭某在公司向其送達通知后仍未來上班,該行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決定解除勞動合同。
彭某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遂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仲裁過程中,彭某提供了醫院出具的2月20日至3月3日期間的病假證明單。彭某辯稱因公司未索要2017年2月20日之后的請假單,所以沒有提交,自己的行為并不構成曠工。
公司則稱,根據公司規定,如果無法及時履行請假手續的,可以事后補辦,但是彭某在公司寄送了第一份通知后沒有及時向公司說明原因并補辦手續,所以公司的處理合法。
結果
仲裁委駁回了彭某的請求。
解析
仲裁委認為,彭某向公司申請病假休息,應提供相應的病假證明,這是彭某作為一名勞動者應當遵守的基本勞動紀律。從病假證明單可見,彭某2月13日至17日具體病假事由為健康查體,其身體狀況并未達到無法及時聯系公司并提交相應病假證明的程度。
而且,彭某作為一名勞動者應主動遵守單位的請假手續,即使當時無法到公司履行請假手續,也應在事后盡快向公司說明情況,并補辦請假手續。但彭某在長達十多天的時間里都未向公司請假,在收到通知后也未說明原因,即使其確實有病假單,公司在其未及時提交的情況下作曠工處理并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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