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破產,工傷員工的后續工傷待遇,由誰承擔?
相關案例
某公司一名員工幾年前發生工傷并被鑒定為五級傷殘,一直在家休養并由公司支付傷殘津貼。
今年以來,該公司生產陷入嚴重困難,已經資不抵債并申請破產。
該員工家屬來到公司要求給個說法:公司破產后,該工傷員工的后續待遇,由誰來承擔?
這種情況下,公司該如何處理?
答:一般而言,企業破產后該企業全部職工的勞動合同也就同步終止。無論員工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抑或屬于工傷員工、“三期”女工等特殊員工,都因為企業破產這一特定法律事實,勞動合同全部終止。但是,法律規定企業破產的,除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外,首先就應當在企業財產中保障員工的工資、社保費用等。
因此,該工傷員工的工傷待遇應當在破產清算期間作出相應的安排(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對工傷待遇做出相應約定)。這里需要明確的是,該破產企業僅以自身財產為限清償工傷員工的相關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最新評論共有 0 位網友發表了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
發表評論
熱點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