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一起工傷事故,可能同時構成多種事故屬性,工傷職工也同時具備多重身份,符合多種待遇的領取條件,這就出現了法律"競合"。在這種情況下,哪些待遇可以兼得,哪些又不可兼得呢?小編整合了這些案例,大家一起來看下。
一、不可兼得的情形
(一)工傷保險傷殘津貼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能同時享受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傷殘津貼是對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和五、六級傷殘中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因工傷而減少的勞動收入的替代補償。養老保險是對勞動者年老時給予的生活保障。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有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后,就不能同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工傷保險待遇。假如工傷職工因為繳納年限短、個人帳戶積累少等原因導致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以保障其退休后能夠維持原來的生活水平,不會造成實質性的收入減少。
注意: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則還可以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傷殘津貼。
。ǘ┕kU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不能同時領取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有可能由于非工傷的疾病導致死亡,兩者競合如何處理?對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一條規定: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
。ㄈ┕kU喪葬補助金與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不能同時領取
工傷保險與失業保險同樣存在競合的問題。對此,《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也就是說,三者出現競合,同樣不可兼得。
另外,《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還規定,失業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ㄋ模┞毠は硎芄kU待遇不能再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該規定規范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傷保險關系,明確了發生工傷的職工不能向用人單位提出民事賠償,只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即工傷保險責任優先。
。ㄎ澹┯捎诘谌说脑蛟斐晒,工傷醫療費用只能單賠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工傷醫療費用由第三人支付。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注意:有的地方采用的是"直接費用"或"實際支出的費用"單賠,范圍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各地執行單賠項目不盡一致。
二、可兼得的情形
(一)因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勞動者有權同時獲得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
當工傷事故與第三人侵權發生競合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款成為受害職工得到雙重賠償的重要法律依據。同時,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醫療費用不支持雙賠,應當由第三人承擔。
。ǘ┮虬踩a受傷的人員除工傷保險待遇外,還可以向本單位提出民事賠償要求,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還可請求獲得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經濟賠償
1.《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比如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保監會、財政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按照本辦法請求的經濟賠償,不影響參保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含勞務派遣人員,下同)依法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
即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可雙投雙賠。
(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比如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四)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可雙賠
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因此免除其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職工獲得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后,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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