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難以維護勞務派遣用工經濟利益。用工單位的派遣工由于是按照“三性”用工規定使用的,享受不到用工單位同工同酬待遇、隨經濟效益增長而正常增長工資待遇、帶薪休年假待遇、福利等。但是在用工單位突破“三性”規定,無序擴大使用派遣工時,就使派遣工隊伍迅速增加,成為相對的弱勢群體。對此,用工單位工會組織受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用人單位與派遣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用工單位與派遣工間簽訂《勞務協議》所縛,無法進行維護派遣工的經濟利益。有的用工單位為回避“同工同酬”問題,將部分工種或崗位全部調用派遣工,徹底“消除”派遣工與合同工之間薪酬、權益等方面的差別。面對種種侵害派遣工經濟利益問題時,用工單位工會組織無所適從,即使上級工會組織參與維權,依然難以理清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的勞務關系、派遣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派遣工與用工單位的有償使用關系之間的利益規定。絕大多數用工單位無視法律法規規定,隨心所欲地辭退派遣工,而在工會組織為之爭討補償時,需要三方同時舉證,只要其中兩方約定不明或無約定,問題就變得無限復雜起來,使勞動者利益維權困難重重。
3.難以建立企業內部和諧勞動關系。用工單位職工隊伍中,派遣工往往在生產一線崗位從事最臟最累最險的工作,但勞動報酬卻與合同工相去甚遠,尤其是在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嚴重低于合同工的標準。絕大多數派遣工迫于就業壓力,加之維權意識不強,主動放棄自己合法的民主權利和經濟利益。而派遣工的用工關系和勞動關系相分離造成大量派遣工成為工會組織發展會員和維護權益的“盲區”,派遣工在用工單位中處于弱勢地位,利益訴求無暢通渠道,所以對企業沒有歸屬感、責任感和忠誠度。派遣工的這種心境極不利于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無論用工單位工會對此做出多少努力,在失范的勞務派遣運行中都是蒼白無力,無法彌合二元結構之間的對立,不能消除派遣工群體潛藏諸多不穩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