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欠費滯納金處理意見的公告》(2018年第6號)全文如下:
為推進實現社會保險法定全覆蓋,提升我省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率,切實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我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欠費滯納金處理意見公告如下:
一、對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的社會保險費欠費,可先征收本金,對2011年7月1日后產生的滯納金暫緩加收。
二、對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會保險費欠費,屬于僵尸企業清理處置、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影響導致等情形的,經縣(含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暫緩加收滯納金。
三、對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會保險費欠費,未經縣(含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暫緩加收滯納金的,一律同時加收滯納金。
四、滯納金的數額不超過社會保險費欠費數額。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4月16日
政策解讀:
問題1:在這次新政策出臺之前,原來社保欠費的滯納金是如何收取的?
解答:原來的滯納金是以2011年7月1日為界線分段計算的,對于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欠繳行為,用人單位主動補繳或經責令按時補繳的,不收取滯納金,責令補繳逾期仍不補繳的,才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對于2011年7月1日之后的欠繳行為,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問題2:此次新政與原政策對比,主要的變化點在哪里?
解答:主要變化在于:豁免了2011年7月1日之前欠費、原本應該加收的2011年7月1日之后的滯納金。
問題3: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欠費,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滯納金還收不收?
解答:費用是否收取,取決于之前用人單位是否還存在。對于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欠費,用人單位必須主動補繳或經責令按時補繳。而原文表述“可先征收本金”,言外之意就是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滯納金都先不收取了。
問題4:暫緩繳納是什么意思?以后還會再要求補繳嗎?
解答:簡單理解,“暫緩繳納”約等于“無需繳納”。從官方的行文表述來看,一般不會直接用“無需繳納”這樣太過絕對的字眼,所以委婉的使用了“暫緩繳納”的表述。
重磅!廣東補繳2011年7月前社保不收滯納金!
來源:
作者:
時間:2018-05-02
點擊:
最新評論共有 0 位網友發表了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
發表評論
熱點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