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萊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推出新政策,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子女考上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大學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子女上大學期間學雜費。(4月26日《京華時報》)
雷人的是,在現實生活中,拿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一般沒有單位,故而很少有住房公積金,不知貧困大學生會從哪里申領住房公積金?
更關鍵的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這意味著,任何非住房用途都違背住房公積金的設置初衷。
雖然,貧困生的上學問題需要社會關注,但這種關注不應該由公積金來承擔。需要資金的地方比比皆是,需要關注的人群隨處可見,如果我們隨意撕開這個口子,那么住房公積金將會在更蠱惑人的理由下加速流失,住房保障功能將無從體現,而管理條例也最終會成為一紙空文。對此,國家的態度應該是鮮明的,上海等地爆發的社保資金案,已經清楚表明了公益性基金放松監管的嚴重性及國家堅決懲處的決心,住房公積金與社保金在本質上是相通的,當然也不例外。
從萊蕪市的住房公積金新政的“形式創新”中,我們不難看出政績的幽靈。住房公積金政策如果真要創新,應該在簡化手續、降低利率上努力,否則,這種“形式創新”反而容易助長不正常的政績觀,容易讓住房公積金重蹈上海社保案的覆轍。因此,應該緊急叫停萊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形式創新”,并通過必要懲戒讓其反省住房公積金的設置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