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按《辦法》,江門職工生育津貼待遇也將隨之調整,即從2月1日起,女職工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按15天到30天計發生育津貼待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按75天計發生育津貼待遇。
《辦法》明確,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到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為此,江門也作出相應的調整。
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是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參保人需根據所屬單位墊付工資與否,向參保地社保局(蓬江區參保人在邑門式服務大廳)提交相應資料,方可申請生育津貼。
如用人單位已墊付參保人生育假期工資,且參保人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參加生育保險滿12個月,那么參保人僅需提供江門市職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待遇申請表(用人單位加具是否墊付生育津貼的意見),身份證,社會保障卡,計劃生育服務證;嬰兒出生或者死亡證明(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無需提供此證明),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加具醫療機構疾病診斷專用章),用人單位提供的銀行賬戶(財政統發工資人員,單位需提供財政國庫賬戶)。
若參保人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2個月,繼續繳費至滿12個月后的職工,除了提供上述所涉及的證明,還需提供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的招錄證明(屬于勞務派遣的,還需提供勞務派遣協議),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的憑證,職工就業期間所有的工資支付憑證,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機構代碼證。
如用人單位未墊付參保人生育假期工資,若參保人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參加生育保險滿12個月,需提供江門市職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待遇申請表(用人單位加具是否墊付生育津貼的意見),身份證,社會保障卡,計劃生育服務證,嬰兒出生或者死亡證明(施行計劃生育無需提供此證明),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加具醫療機構疾病診斷專用章)以及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的招錄證明(屬于勞務派遣的,還需提供勞務派遣協議)。
江門職工生育津貼待遇調整:終止妊娠最多可享受75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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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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