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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假究竟有沒有生育津貼?職場孕媽必看!

來源: 作者: 時間:2017-12-21 點擊:
  我們都知道生育期間的孕媽都是有產假的,雖然各地規定天數不同,但在取消晚婚晚育假之后,各地的正常產假大體由產假+獎勵假/生育假構成,而我們的職場孕媽在此期間都是可以領取生育險中的生育津貼的。
  
  生育津貼支付標準為: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天x產假天數。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表面上看是一回事,生育女工產假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相當于產假期間工資的性質,但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簡單來說就是兩者是不能同時領取且就高領取。這就意味著,生育女工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限內,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超過生育津貼發放時間的產假,產假工資由企業按有關規定發放。生育女工如果沒有達到領取生育津貼條件的,仍由所在單位發放產假工資。
  
  那么,糾結的問題來了~產假期間肯定是能正常領取生育津貼的,那各地規定不盡相同獎勵假期間呢?
  
  讓我們來看看這12所城市怎么做的。
  
  北京
  
  享受,獎勵假期間正常發放生育津貼。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增加生育獎勵假、取消晚育假的規定,調整生育津貼的發放范圍。凡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人員按規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獎勵假納入生育津貼發放范圍,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貼。政策調整后,參保人員享受的國家規定的產假和生育獎勵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津貼支付標準支付。
  
  根據現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貼。因國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通知》規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貼和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不應同時享受。參保人員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發前已按原規定領取晚育假生育津貼的,不再享受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
  
  上海
  
  享受,根據《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規定,生育假(獎勵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產假共由兩部分構成:98天國家規定的產假和上海市增加的生育假30天,共計128天。難產婦女可在此基礎上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婦女,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生育生活津貼的資金渠道將保持不變,仍從生育保險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險基金出現缺口,由市級財政按規定程序進行彌補。
  
  深圳、廣州
  
  不享受。《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條例》已有明確規定,獎勵假期間職工是不享受生育津貼的。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對產假作了明確規定,另外,《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也對“80日獎勵假”作出了規定。
  
  目前,深圳媽媽休產假執行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最少可休178天:
  
  ①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不論一胎、二胎或其他情形),可享受正常產假98天+獎勵假80天,共178天。
  
  ②如果有難產、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注意: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假期期間,包括職工醫保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獎勵增加的產假或看護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工資,不享受生育津貼。
  
  江蘇省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30天。
  
  符合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貼,其中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護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
  
  原鼓勵晚育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政策規定不再執行。
  
  山東省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均增加產假六十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但《條例》并未明確提到生育津貼要增加。
  
  目前山東省生育二胎的產假天數是158天,不過生育津貼仍按照98天發放。人社部門說這60天的津貼由企業支付,而企業則認為向單位要生育津貼沒有道理。
  
  河北省
  
  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延長產假60天。延長產假享受生育津貼待遇,津貼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出。
  
  安徽省
  
  女職工除享受3個月生育津貼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增發生育津貼: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延長60天產假期間,增發2個月生育津貼;
  
  符合醫學指征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發半個月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發半個月生育津貼。
  
  蘭州市
  
  《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180天。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為此,蘭州市調整了生育津貼發放標準,凡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職工按180天發放生育津貼,對已領取津貼的按以上產假天數規定進行補發。
  
  廣西省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女方增加產假50日。休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得扣減。
  
  福建省
  
  目前福建省的女方的產假是158天~180天。但是,一般情況下生育津貼還是只發98天。
  
  如遇難產(含剖宮產)的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江西省
  
  江西省調整了生育津貼發放標準,凡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職工按158天發放生育津貼。
  
  湖南省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難產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個嬰兒加15天)期滿后,都可再享受60天的獎勵產假待遇。增加的產假視為出勤,但并不包括在生育津貼領取的范圍內。
  
  以上可見,是否發放生育獎勵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各個城市的做法不一。
  
  有的城市明確獎勵假期間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出,這是合情合理的,因為企業為員工買了生育保險就應享受生育待遇;有的城市明確獎勵假期間是沒有生育津貼的,剛剛高興完的媽媽們要哭暈在廁所里了;有的城市規定獎勵假期間的津貼由用人單位來發放,這無異于“政府請客,企業買單”啊;而有的城市還沒出臺明確的政策規定,還是個未知數;至于增加多少天就領多少天生育津貼的媽媽們,還是自己偷著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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