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以后生產的準媽媽領取生育保險待遇有新的規定了。昨日,上海市人社局發布文件,上海生育保險待遇申領新規將從7月起施行:新規實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產時正常參加本市生育保險,就可以按生育時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生活津貼,總體待遇“不降反升”。
新規規定,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據了解,新規實施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繳費期限不滿1年的,生育生活津貼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標準計發;新規實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產時正常參加本市生育保險,就可以按生育時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生活津貼,總體待遇“不降反升”。
今年,上海《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生育、失業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參加本市生育保險。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市相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個人不繳納。外來從業人員享受本市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按照新規,正常參保繳費且用工規范、依法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義務的用人單位而言,不會受到影響;但對于操作不規范、意圖“鉆空子”的單位和個人,則將受到制約和限制,這符合社會保險權利義務相對應原則,也將促進用人單位更加注重遵守女職工勞動保護有關規定。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且符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女職工生育、流產的,可以按規定向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二、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三、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規定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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