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近日發布《關于做好企業“五證合一”社會保險登記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130號),規范“五證合一”后企業登記和參保繳費行為。具體適用范圍是啥?企業社保登記流程有啥變化?與職工參保登記咋銜接?
“五證合一”社保管理適用范圍
從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門登記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進行社會保險登記證管理。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未納入“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管理的單位仍按原辦法,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并逐步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證管理。
企業社保登記辦理流程簡化
新成立的企業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時,同步完成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實行“五證合一”制度改革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要求企業提供的銀行賬號等指標項目,改革后由企業在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提供。
企業辦理“五證合一”登記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接收工商部門交換的數據,生成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并按規定存檔。企業登記信息變更或注銷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工商部門的交換數據及時更新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其中,已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仍需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注銷登記。
企業社保登記與參保登記咋銜接
接收工商部門共享的企業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通過公開信、公告、短信等多種方式,提醒、督促已辦理“五證合一”營業執照的企業在產生用工后30日內,依法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辦理參保登記手續。逾期仍不辦理職工參保登記手續的,經辦機構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履行職工參保繳費義務。
企業為職工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核對“五證合一”營業執照。對于已從工商部門獲取數據信息的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直接調取該單位基本信息,補充開戶銀行賬號等有關資料,完成職工參保登記。職工參保登記時補充的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由企業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虛假申報社保參保繳費將受懲戒
簡化企業社會保險登記證辦理流程、取消社會保險登記證定期驗證換證規定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繼續做好年度繳費基數的申報和核定。原社會保險登記證定期驗證時,要求企業填報的參加社會保險人數、繳費工資總額、繳費金額、欠繳社會保險費等情況,納入企業年度報告,由企業自行向工商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對已取得“五證合一”營業執照并產生用工的企業,應通過查看參保繳費證明和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等方式,核驗是否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對存在虛假公示、申報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等情況的,要督促企業更正;情節嚴重的,應商有關部門開展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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