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與代理(派遣)機構法律關系不同。勞動者與人才派遣單位之間的關系和代理中介機構之間的關系并不一致。在人才派遣中,勞動者與派遣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人才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受勞動法的調整和規范。而在勞動事務代理中,勞動者與勞動事務代理中介機構之間的關系則要具體分析,若勞動事務代理機構為勞動者提供人事檔案管理甚至代繳社會保險,則在勞動者與勞動事務代理機構之間是委托關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若勞動事務代理機構受企事業單位委托提供人才測評、人才招聘等服務,則勞動者與勞動事務代理中介機構之間并不存在法律關系。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不同。在人才派遣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也并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實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與人才派遣單位的雙務合同;在勞動事務代理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法上規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有勞動法規定的義務。
3、調整勞動者與其間的法律規范不同。人才派遣受勞動法調整以及相關勞動法律規范的調整;而勞動事務代理則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門調整。
4、承擔雇主責任的相關責任主體不同。在人才派遣中,對于雇主責任的理解更為復雜,在單純的勞動關系的理解中,勞動者只與人才派遣單位形成勞動關系,雇主責任自然只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在雙重勞動關系的理解中,人才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均應承擔雇主責任,人才派遣關系單位與用工單位均應承擔雇主責任,人才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作為兩個分別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由于這是兩個有關聯的主體,在一定條件下還要承擔連帶責任;而在勞動事務代理中,由用人單位來承擔雇主責任,代理機構完全不承擔雇主責任。
5、權利義務內容不同。人才派遣是以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為基礎,其內容是勞動法上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勞動事務代理的內容則是委托方與受托方在相關規章規定下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北京市人事代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經許可的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可分別開展以下人事代理項目:代理人事政策咨詢與人事規劃;代理人才招聘、人才素質測評和組織人才培訓;代辦人才招聘啟事的審批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理人事檔案管理;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代理用人單位辦理接受高校應屆畢業生有關人事手續;經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批準,代辦社會保險;經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批準,代辦住房公積金;代辦聘用合同鑒證;代理當事人參加人才流動爭議仲裁事宜;其他人事管理事項。”
6、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義務責任不同。在人才派遣關系下,勞動法上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是由派遣單位來承擔的,用工單位所承擔的義務是基于其與派遣單位之間的雙務合同來確定的,對勞動者并不承擔勞動法上的義務,只是對勞動者實際管理使用;在勞動事務代理關系下,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的主體之一,不僅負有對勞動者的管理使用權,而且負有勞動法上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