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律專家回復:簽訂勞動派遣合同有何要求
問:我最近入職一家單位,說是派遣工,請問在合同的簽訂上有何要求?
法律專家回復:是的,作為勞務派遣工的勞動合同,法律有更進一步的要求。
第一,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有詳細規定,而關于派遣工的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另外,關于合同期限也有特別規定,即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作為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作為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
第三,在待遇方面,必須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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